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楼**。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楼**。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到长乐区鹤上镇五金商贸城“初见果业”食杂店拿回原先长乐清凉世界冰棒店放在食杂店内的冰箱,与食杂店老板被告人池某乙的父亲池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一起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肋骨骨折4处,外伤致脾破裂,并造成腹腔内积血(量约700ml),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在长乐区鹤上五金商贸城“初见果业”食杂店内被抓获,当日因殴打他人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的供述;
5.被害人潘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相关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锋
检察官助理:吴成所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池某甲、池某乙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