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212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05年11月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在黄岩区新前街道中恩村山上养猪场内私设屠宰场,并将自己圈养的二十多头猪私自屠宰后未经过检验检疫销售给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中向钱某某的销售金额达5万多元。2020年7月1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前综合市场钱钱某某摊位查获278千克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价值12788元),该猪肉系钱敏琪从池某某处购入。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池某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洋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钱敏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等
2.证人证言:钱钱某某、方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犯罪嫌疑人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晶晶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855478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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