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路*小区**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在大埔县城先后7次向5人贩卖了共计5克的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池某某以75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义招路电信局停车场对面小巷口(义招路八巷)附近贩卖0.5克冰毒给杨某某;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池某某以67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沿河路鱼半湾宵夜店斜对面的巷子口(沿河东路三巷1号门口)贩卖0.5克冰毒给巫某甲;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池某某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坝岗街巫某甲的店内(坝岗街61号)贩卖0.5克冰毒给巫某甲。
4、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池某某以699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古城牌坊旁(西环一路1号)贩卖0.5克冰毒给巫某乙;
5、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池某某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时代广场美优乐门口的路边贩卖1克冰毒给邹某某;
6、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池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中华广场爱窝家具店门口旁路边贩卖1克冰毒给曾某某;
7、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池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中华广场爱窝家具店门口旁路边贩卖1克冰毒给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池某某的黑色iPhone X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曾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梅公鉴定字[2020]289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平安梅州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有前科劣迹,曾因犯盗窃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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