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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盗窃,许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现住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务农。1996年8月因盗窃被原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池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现住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个体废品收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7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济南市钢城区,现居地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个体废品收购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银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 -10月份,被告人池某某骑摩托车多次窜至莱钢型钢炼铁厂2#高炉西侧废钢区、型钢炼铁厂北环120T地磅北侧废钢区盗窃废钢,卖至钢城区**镇**村东头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夫妇的废品收购站,共计5564.59斤,得赃款6677.5元。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317.38元。

2.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池某某骑摩托车窜至莱钢型钢炼铁厂400m2烧结区域120万吨球团脱硫脱硝烟气施工现场的三层钢结构平台,盗窃电缆把子线314.31斤,分两次卖至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夫妇的收购站,得赃款3866元。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714.63元。

3.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池某某窜至莱钢型钢炼铁厂400m2烧结项目工地盗窃废钢板122斤,藏匿在路南200米靠东的一个型钢堆里,10月29日6时许,池某某骑摩托车带废钢出莱钢大型西门时,被护卫人员查获。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15.9元。

综上,2019年8-10月,被告人池某某多次盗窃废钢、电缆把子线等,卖至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夫妇的废品收购站,二人予以收购,价值10032.01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池某某盗窃废钢未遂,价值115.9元。

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及作案工具;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各被告人取保侯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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