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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盗窃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原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路**号。200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先后窜至衢州市衢江区**镇、**镇、**镇、**镇、**乡等多地盗窃农户的母鸡、番鸭等物,价值共计6167元。后池某某将窃得的母鸡、番鸭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池某某窜至**镇**新村卢某某家鸡舍盗窃母鸡2只、番鸭6只,后电话联系郑某甲(另案处理),郑某甲驾驶浙HT****出租车将池某某及盗得的鸡鸭从**镇305省道路边运送至**街道**路附近。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1580元。

2.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池某某窜至**镇**新村饶某某家鸡圈盗窃番鸭3只、水鸭5只、母鸡1只,后电话联系郑某乙(另案处理),郑某乙驾驶浙HT****出租车将池某某及盗得的鸡鸭从***镇**村**村口运送至**街道**路*号门口。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958元。

3.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池某某窜至**乡**村封某某家鸡圈盗窃母鸡5只,后电话联系郑某乙,郑某乙驾驶浙HT****出租车将池某某及盗得的鸡鸭从**乡**村附近运送至**街道**路**号门口。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850元。

4.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池某某乘坐郑某乙驾驶的浙HT****出租车至**镇**村和**村交界处公交站,后池某某窜至斋堂村刘某某家猪圈盗窃母鸡6只、番鸭1只。次日凌晨,池某某电话联系郑某乙,郑某乙驾车将池某某及其盗得的鸡鸭从**村对着**村的路口送至**街道**路**号门口。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433元。

5.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池某某乘坐郑某乙驾驶的浙HT****出租车至**镇**村公共厕所附近,后池某某窜至该村王某甲英家鸡圈盗窃番鸭5只、母鸡2只、公鸡1只。次日凌晨,池某某电话联系郑某乙,郑某乙驾车将池某某及其盗得的鸡鸭从**村**果园门口送至**街道**路**号门口。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1056元。

6.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池某某乘坐郑某乙驾驶的浙HT****出租车至**镇**村附近,后池某某窜至该村徐某甲家老房子盗窃水鸭7只、番鸭3只、母鸡2只。次日凌晨,池某某电话联系郑某乙,郑某乙驾车将池某某及其盗得的鸡鸭从原下车点送至**街道**路**号门口。后池某某将其中1只母鸡卖给徐某乙。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鸡鸭价值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尼龙扎带、浅蓝色双肩包、绿色饲料袋、手套、黑色毛线头套、蓝色小型手电筒、撬棍、老虎钳、钢丝钳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郑某甲、徐某乙、鲍某某、徐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饶某某、封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搜查视频光盘、浙HT****出租车行车轨迹及车内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秋霞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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