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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81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64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池某某先后在江西宜春、新余、吉安、南昌;福建石狮、惠安、晋江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疯狂作案48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1580元,并将大部分所得钱款汇入其妻子蔡某甲名下。具体犯罪事实详述如下:

1、2020年8月11日 18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在宜春市**路一巷子内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黄某甲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黄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800元。

2、2020年8月11日 18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宜春市七家岭一出租房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谢某某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谢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元。

3、 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在新余市渝水区**路一足浴店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陈某甲与别人老婆有不正当关系,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陈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元。

4、2020年8月8日20时许,在宜春市老火车站附近,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岳某某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岳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700元。

5、2020年8月7日 20时许,被害人娄某某在宜春市七家岭一足浴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娄某某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娄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1000元。

6、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从宜春市七家岭一按摩店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郭某某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郭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元。

7、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害人邹某甲在宜春市七家岭一家按摩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邹某甲玩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邹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700元。

8、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乙从宜春市七家岭一按摩店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陈某乙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陈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0元。

9、2020年7年29日2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从宜春市七家岭一处巷子里嫖娼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朱某某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朱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元。

10、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袁某甲从宜春市七家岭**广场附近一家按摩店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袁某甲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袁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元。

11、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从宜春市七家岭一家按摩店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李某甲嫖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李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0元。

12、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宜春市**公园**演艺出来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彭某某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彭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60元。

13、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在宜春市七家岭一出租房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自己老婆被被害人黄某乙玩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黄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元。

14、2020年6月30日 17时许,被害人廖某某在新余市**村一住宅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廖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廖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元和1000元。

15、2020年6月24日23时许,在惠安县**镇**圆盘附近,被告人池某某威胁被害人辛某甲称,若不交出钱财就将其接受色情服务的事情告诉其家人。被害人辛某甲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0元和3000元

16、2020年6月21日 20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在宜春市七家岭附近一足浴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并被其敲诈勒索了300元。

17、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害人辛某乙在宜春市七家岭一足浴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威胁被害人辛某乙称若不交出钱财就举报其嫖娼。被害人辛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4000元和1555元。

18、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宜春市老火车站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李某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李某乙因害怕被迫给了被告人池某某300元现金,随后又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70元。

19、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熊某甲在宜春市七家岭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熊某甲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熊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900元。

20、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卢某甲在宜春市七家岭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卢某甲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卢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元。

21、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饶某某在宜春市七家岭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饶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饶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元和200元。

22、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熊某乙在宜春市七家岭**医院附近巷子里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熊某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熊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800元。

23、2020年5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新余市火车站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曹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曹某某因害怕被迫给了被告人池某某1400元现金,随后又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1000元。

24、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害人黄某丙在惠安县**社区一出租屋内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威胁被害人黄某丙,若不交出钱财就将其嫖娼一事告知其家属。被害人黄某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20元。

25、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在吉安火车站附近一条巷子里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并被其强行索要了800元。

26、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吉安**火车站附近一按摩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自己老婆被被害人周某某搞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周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元。

27、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害人邹某乙在吉安市青原区**酒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下。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邹某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邹某乙因害怕被迫给了被告人池某某700元现金,随后又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0元和8700元。

28、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在石狮**街道**小学路口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自己老婆被被害人胡某某睡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胡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1370元。

29、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害人蔡某乙在石狮市湖东**小学附近一家按摩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蔡某乙玩了别人老婆,威胁其交出钱财了事。被害人蔡某乙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元。

30、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害人贺某某在吉安市**站附近一按摩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贺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贺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700元。

31、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丁在吉安**站附近一家按摩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黄某丁玩了别人老婆,威胁其交出钱财了事。被害人黄某丁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0元。

32、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在新余市火车站的**宾馆楼下的一家按摩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自己老婆被被害人潘某某搞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潘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元。

33、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在惠安县螺城镇**酒店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陈某丙玩了别人表妹,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陈某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元。

34、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害人郝某某在惠安县一处工地驾车出来时,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被害人郝某某驾车压到了脚,并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郝某某下车查看发现并未压到被告人池某某,但迫于无奈向其支付了200元。

35、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害人龚某某在惠安县**社区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龚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龚某某因害怕被迫拿了200元现金给被告人池某某,之后又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800元、3000元。

36、2020年1月1日晚上1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在泉州市惠安县火车站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刘某甲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刘某甲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0元。

37、2020年1月1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惠安县**花园附近的小巷子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郑某某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郑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1000元和170元。

38、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到福建省晋江市石狮镇一家理发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宋某某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宋某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元。

39、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袁某乙在吉安市青原区**批发市场附近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袁某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袁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0元和300元。

40、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在石狮市灵秀镇**路**公交站附近的**理发店按摩,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杨某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杨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0元。

41、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杨某丙从吉安市青原区**批发市场附近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杨某丙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杨某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0元和2800元。

42、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丙在福建惠安县城一条街道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李某丙骚扰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李某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0元和500元。

43、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在福建晋江塔前村一巷子里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程某某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程某某因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2000元和2000元。

44、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丁在吉安市青原区**广场附近的一家足浴店嫖娼,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陈某丁在按摩店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车子会被砸掉。被害人陈某丁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0元、90000元和9000元。

45、2019年9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吴某乙从吉安市青原区**广场一家按摩店出来后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吴某乙在按摩店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吴某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500元、3000元和140元。

46、2019年6月16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丙在石狮市灵秀镇**街一足浴店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称被害人吴某丙在足浴店搞了别人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吴某丙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5000元。

47、2019年5月27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乙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上班的路上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刘某乙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刘某乙因害怕被迫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6000元、3000元和2000元。

48、2019年2月10日18时许,被害人卢某乙在南昌市**路附近被被告人池某某拦住。被告人池某某恐吓、要挟被害人卢某乙迫使其交出钱财。被害人卢某乙因害怕被迫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池某某支付了3000元和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指认、辨认笔录;5. 电子物证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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