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安市**村**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万嘉便利店老板被害人陈某某借钱,并取得对方的信任。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以合伙开办侦探社、找关系、报销相关费用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25500元。
2.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暂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中店3号311室,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成为人民警察需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26000元。期间,被告人池某某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还发给被害人张某某警服3套、警号3个、肩章2副,支付试用期工资人民币70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池某某不是警察,遂于2019年7月12日21时许报警,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接警后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上店速八酒店旁抓获被告人池某某,在被告人池某某的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中店3号楼311室查获警服、警号、手铐等警用物品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警员、警察工作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发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物品、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