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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路**动漫电玩厅负责人,暂住本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巷**号)。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池某某租赁本市阊胥路威尼斯大厦三楼经营蓝鹰动漫电玩厅。2019年2月,被告人池某某招聘张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述电玩厅暗室内以捕鱼机形式开设赌场,并由张某某负责上分、兑换,孙某某负责把门、望风。2019年4月2日下午,民警在对阊胥路威尼斯大厦三楼蓝鹰动漫城检查时, 当场查获6机位、8机位捕鱼机各1台,赌博人员吕某某、缪某某、鞠某某。根据现场账本及交易记录,查明当天赌场获利人民币72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5.视听资料:银行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飏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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