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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仓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仓丰路与建通街东行200米处时,靠边停车, 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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