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派出所,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室,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0时15分许,池某某驾驶冀G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化洋河南安平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撞伤。后民警将其带至宣化区万柳医院,并对池某某抽取血液送检。经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6.6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池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抽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本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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