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池某某,男,1982****出生,公民身份证5101821982********,汉族,无业, 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社区**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9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汉彭路由彭州市区方向往九尺镇方向行驶至成绵复线高架桥上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池某某受伤。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0.3±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欣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889****。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