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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由上杭县才溪方向往南阳方向行驶,途经国道205线2426KM+480M处上杭县通贤集镇随遇酒店门口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阙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池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8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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