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驾驶闽******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路往**路口行驶,行驶至晋江市**镇**路**灯控路口,以介于26km/h至28km/h之间的速度右转弯时,临近发现驾驶自行车沿**路从东南方向往西北方向直行通过路口后跨越导流标线驶入右转车道往前行驶的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池某某刹车仍避让不及,致车辆右前部在右转车道碰撞被害人李某乙及其驾驶的自行车后部,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池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池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明芬
检察官助理 张 培 旋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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