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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韩某某偷越国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传唤,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池某某(曾用名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传唤,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相约从福建省连江县出发,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临沧市。3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在他人带领下从临沧市孟定县陆路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果敢自治区,滞留在赌场内赌博。3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在他人带领下,从缅甸**河附近陆路偷渡回中国云南,次日返回连江。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回国后,未按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报告境外旅居史,未实行居家隔离并外出、聚餐。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在连江县新冠疫情集中隔离观察点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出入境记录、住宿记录、民航订票、离港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池某甲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为到境外赌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两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现监视于住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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