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池某某、陈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曹某甲、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池某某等六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池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共同租赁本市鼓楼区**路**号**室作为经营场所,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昝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4223元。期间,被告人池某某除作为场所负责人外,还提供自己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嫖资;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招聘及管理卖淫女、工资发放等事项。

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曹某甲、王某甲明知该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仍然提供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并使用营销微信号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等事项,并从中抽取业务提成;被告人曹某甲负责收取嫖资、统计卖淫人员卖淫时间、次数及催钟等事项;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催钟、收取嫖资等事项。

2019年3月22日、23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查处上述卖淫场所时抓获该场所内卖淫人员共计11人,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冯某某、曹某甲、王某甲。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池某某在贵阳北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和微信收款截图、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许某某、苗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曲某某、龙某某、叶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池某某、陈某某、孙某甲、冯某某、曹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陈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冯某某、曹某甲、王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曹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池某某、孙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85500****);

2.量刑建议书陆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拾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