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路**物业门前,遇被害人柳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至该处,被告人池某某认为被害人柳某某所驾车辆险将其轧到,遂上前质问被害人柳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害人柳某某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菜刀与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对峙,二被告人见状上前夺走菜刀,并对被害人柳某某持续殴打数分钟。当二被告人欲离开时,被害人柳某某又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工兵铁锹拦阻,二被告人再次将被害人柳某某按倒在地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池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柳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用从被害人柳某某手中夺取的工兵铁锹击打被害人柳某某头顶部两下。后在群众喝止下,被告人李某某逃离了现场,被告人池某某被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被害人柳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1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必谦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52753****;被告人池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51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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