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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蔡甸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建材市场找被害人夏某甲商讨债务问题,继而引发纠纷,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将被害人夏某甲办公室内的防盗门、窗户玻璃、实木靠椅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947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鹦鹉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照片、借条等书证;2. 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3.武汉市汉阳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频监控资料;5.证人杨某某冯某甲胡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夏某乙的证人证言;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反映等其它材料;7.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冯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或者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晓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523****),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185****);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册122页(内含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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