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池志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2016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池志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新街10号楼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翟某某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池志强捡起方砖扔向翟某某,将翟某某头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翟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2019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池志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仉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池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志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赫男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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