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324号
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贡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高中文化,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村**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税款,在与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8.7%左右开票费、操作资金走帐回流等方式,先后从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72130.7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06207.03元。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06207.03元。
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已退出全部税款人民币606207.03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转账明细、抵扣证明、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气门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贞庆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606207.03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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