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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12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路,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许某某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嫖娼,于1999年2月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8月7日因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9年1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900元;因赌博于2011年4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80万元;因赌博于2011年4月29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月13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税款,通过马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形式,让妻子王某某联系马某某从鱼台**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827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7315.3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57315.38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9月6日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祝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马某某代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退出骗取的税款人民币157315.38元,暂扣于江阴市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许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  敏

                                  检察官助理:沐莉敏

                                     2020年525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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