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84号
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阴市**大道与**路交界处(**广场内),法定代表人茆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28岁,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鸩江区**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8月10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2月至8月,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等1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2018年11月9日,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朱某某仍采用变更联系方式、逃匿至湖南省衡阳市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退赔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主动到湖南省衡阳东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明细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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