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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歌厅有限公司、施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男,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股东,住江阴市**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施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7月至12月,在明知黎某某(已判刑)销售的芝华士、黑牌、马爹利、轩尼诗等洋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6500余元的价格购买假洋酒共计197瓶,在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内加价销售,总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8313元。

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在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查获假冒黑牌洋酒5瓶、假冒芝华士洋酒5瓶、假冒轩尼诗洋酒6瓶、假冒马爹利洋酒1瓶、假冒皇家礼炮洋酒1瓶,货值金额人民币12560元。

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4.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洋酒协(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被告人施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市**歌厅有限公司、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贞庆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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