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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02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诉讼代表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使用江阴市**镇**路**号、**镇**路**号厂房招聘工人从事袜子加工。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采用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住址等方式逃匿,共计拖欠被害人姜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13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34500元。经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9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黄某甲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职工的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已支付姜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42800余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工资确认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市**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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