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单位江门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03836****,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俸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江门市**木业有限公司财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3********,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江门市**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门市**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被告单位江门市**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尼日利亚等国家采购木材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由被告人陈某甲委托代理进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未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申报。经统计,2014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口木材共955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50075.7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四季酒店被抓获。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向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口货物报关单、项目合作协议、代理报关协议、被告单位美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海关核定证明书;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美森公司、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李培
2020年 6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868****、1867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9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涉案财物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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