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路**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系江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021972********,汉族,籍贯广东省江门市,文化程度高中,系江门市**有限公司木材进口项目部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幢**。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黄埔老港、新港口岸、江门等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刺猬紫檀粗锯枋、刺猬紫檀板材等共计825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12449.79元。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公司木材进口项目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境外木材货源、委托境内报关进口和在国内销售具体事务,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在境外采购或组织木材的真实价格,没有提供用于报关,应对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12449.79元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身份材料、账册资料、报关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门市**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该公司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虹
方 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0260****;
2.案卷材料3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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