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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重阳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江重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5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重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江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诈骗,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2019年9月,被告人江重阳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2019年11月28日,江重阳就以能够帮高某某安排在中铁四局进行工作为由,向高某某索要“打点费”,高某某向江重阳支付了50000元,江重阳告诉高某某在疫情结束后会有人通知她到中铁四局工作。

2020年2月疫情期间,被告人江重阳在得知被害人高某某需要购买大量口罩后,以自己有一个“叔叔”能够帮高某某以低价格购买到口罩为由,从2020年2月10日至2月15日期间,九次收取高某某购口罩款共计516700元。江重阳在收到受害人高某某的上述口罩款后并没有为高某某购买口罩,而是将钱款用于还债及网络赌博。

由于被告人江重阳未能在约定时间向被害人高某某交付口罩,在高某某多次催要下, 江重阳于2020年2月19日退还高某某购买口罩款13万元,江重阳的父亲于2020年3月6日代江重阳退还高某某口罩款35000元。

被害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报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江重阳于2020年3月11日接公安民警电话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接受调查。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江重阳在取保候审期间,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购买口罩为由,与李某甲在常州见面。在向李某甲出示相关口罩样品及写下承诺书后收取李某甲口罩款550000元,并当场交付10000元给李某甲做为其在常州的花费,并向李某甲承诺在收款后的第二天为李某甲发货。江重阳在收到李某甲550000元货款后将钱款用于还债及网络赌博,并以口罩厂被查等为由拖延为李某甲发货。后在李某甲多次催要下,江重阳于2020年4月5日退还李某甲口罩款130000元。

被害人李某甲在未收到被告人江重阳剩余的退款及口罩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6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报案。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江重阳以认识京福铁路的领导,能够帮被害人李某乙安排工作为由要求李某乙支付70000元的打点费及好处费,李某乙当时就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江重阳转了52000元,后李某乙要求江重阳退款,江重阳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告诉李某乙他不能将李某乙安排在京武铁路工作,但是已安排李某乙到中铁四局上班,李某乙支付了后续的18000元尾款。江重阳在收到李某乙的用于安排工作的所有“打点费用”后,将李某乙给他的“打点费”用于个人挥霍及还债,并未用于为李某乙安排工作。

在被害人李某乙的多次催要之下,被告人江重阳于2020年7月14日退还李某乙20000元。李某乙于2020年8月11日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报案。

被告人江重阳于2020年9月1日12时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三队传讯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江重阳及其家人退赔了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全部损失,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笔录;3.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江重阳的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重阳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江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6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重阳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媚

检察官助理:方文文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重阳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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