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江运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住永修县**镇**村**组**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运兵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运兵从武汉某流通市场的地摊上购进蚁力神、德国小钢炮、久久延时王、金戈等食品并多次销售给仙桃市**镇**大药房刘某某、**市**乡**村**医药店张某某、**市**镇**大药房店长吴某某、**市**镇**药店未某某、**市**镇**医药店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1280元。
2019年9月4日21时许,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对**乡村宾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销售蚁力神等食品的被告人江运兵,并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鄂J****6的五菱牌面包车查获尚未销售的蚁力神、德国小钢炮、金戈、久久延时王等食品。经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蚁力神、德国小钢炮、金戈、久久延时王4种食品中均含有害物质“西地那非”。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另从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处扣押了江运兵销售给他们的蚁力神、德国小钢炮、德国黑金刚、肾黄金、增大延时王、夜夜爽、美国伟哥、双效伟哥等食品。经武汉市海关技术中心仙桃检测实验室鉴定,上述蚁力神、德国小钢炮、德国黑金刚、肾黄金、增大延时王、夜夜爽、美国伟哥、双效伟哥均检出有害物质“西地那非”。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江运兵于2019年11月28日到江西省永修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蚁力神、德国小钢炮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辨认笔录;5. 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查获现场录音录像、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江运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运兵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运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运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力
检察官助理:方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运兵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1份、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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