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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赛球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江赛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路**号**栋608户;2006年5月21日、2011年9月8日、2013年3月5日三次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201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赛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江赛球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衡阳县**镇真空丽都后面的院子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6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

2.2019年9月23日,江赛球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镇**线“红阳冷作油漆”店侧旁的巷子里发现了被害人吕某某的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4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被盗电动车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280元;

3.2019年9月30日,江赛球在西渡镇联缘大厦3号门面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一辆,将电动车给许某某销赃,事后未给江某某钱。

4.2019年10月6日,江赛球在**镇**街**号**巷**号楼附近盗窃被害人欧某某的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5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被盗电动车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800元;

5.2019年10月12日,江赛球在**镇**路**号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席某某的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5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和吸毒;

6.2019年10月20日,江赛球在西渡镇清江南路农业发展银行后面的院子中发现一辆未上地锁的电动车,其推动电动车准备出院子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套开龙头锁时,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赛球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赛球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赛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赛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赛球现监视居住在衡阳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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