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袁某某,男,江西**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8********,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鄱阳县白沙洲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亮涉嫌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7月25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乐平市2019年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众埠镇**村“马家跳”、“油炸尖”、“火头山”山场“新增耕地”项目系该项目的一部分,由**公司南山片区项目部负责,被告人范某某系南山片区项目部负责人。2020年4-5月,在**公司南山片区项目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范某某指使施工人员对“马家跳”、“油炸尖”、“火头山”山场进行土地平整,造成山场上的植被毁坏。经鉴定:众埠镇**村“马家跳”、“油炸尖”、“火头山”山场被毁林木面积为123.75亩,毁坏林木的树种为松树和阔叶树;毁坏林木立木蓄积合计17.5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许、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西中**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胡鹏
书记员:张慧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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