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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苏某某海洋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单位江苏**海洋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37****,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被告单位江苏**公司**,联系方式1515246****

被告人曾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单位江苏**公司**,户籍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6月2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苏**公司、被告人曾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江苏**公司、被告人曾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江苏**公司明知海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江苏**公司股东被告人曾某乙决定从海口**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1000元的价格购买活体绿海龟9只,用于商业展览牟利。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单位江苏**公司处扣押活体绿海龟9只。

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及认定,上述海龟均为绿海龟Chelonia mydas,8只系幼体,1只系成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总价值72200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曾某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扣押清单、生物供应合同、付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江苏**公司、被告人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公司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曾某乙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苏**公司、被告人曾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范 璞

检察官助理 郑小佩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乙(电话1897839****)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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