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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傅余容等人骗取贷款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二刑诉〔2017〕25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大道****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余容,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余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傅余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7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115号《改变管辖通知书》,于2017年3月2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和2016年1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江某某作为福建*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告人傅余容、傅余健共谋,隐瞒*甲公司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的真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甲公司的履约担保能力以及该公司与下游客户的购销关系,同时,安排傅余华等56名亲友冒充*甲公司的下游客户,向*乙银行福建省分行申领福农信用卡,并经申请每人获得授信额度人民币40万元。之后,被告人傅余容、傅余健将56名办卡人的福农卡在*甲公司POS机上集中刷卡,再从*甲公司套取现金,从而骗取傅余华等56名登记持卡人以福农卡为依托的一次授信的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2075.9528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傅余健将骗取的福农卡内的贷款,除部分钱款返还给发卡银行外,余下钱款的大部分用于偿还被告人江某某的个人债务,部分钱款人民币168.34万元汇入被告人傅余健的个人账户,造成人民币1913.536594万元的银行贷款本金无法归还。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傅余容、傅余健于2016年4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福建信用卡部出具的报案书、催收记录、报案委托书、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借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柯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卓某某、黄某某、邵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傅某甲、陈某某、傅某乙、潘某某、卓某甲、李某某、廖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傅余健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傅余健对交易明细、信用额度申请材料、借条的辨认笔录,证人叶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对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的辨认笔录,证人傅某某、柯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卓某某等人对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傅余健的辨认笔录等;

5、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达人民币19135365.94,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余容、傅余健结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9135365.9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姝娜

检察员:林建斌

2017年5月5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傅余容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傅余健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27册、专项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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