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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江某甲(乳名“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阳新县**镇**村**号。2014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甲在阳新县**镇**村自己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舒某某售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冰毒”)约0.2克。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甲在上述相同地点约定以20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售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粉剂约0.2克,舒某某暂未支付对价。

2019年8月28日14时许,舒某某来到被告人江某甲家准备购买毒品时,双方因素有积怨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江某甲持水果刀捅刺舒某某胸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舒某某因外伤致心包破裂、左心室裂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从**镇潜逃至**镇“**”宾馆藏匿。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江某甲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依法扣押麻果疑似物2.011克和冰毒疑似物1.33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病情证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姜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售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对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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