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区*座***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仓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四次骑车从福州到马尾**水产市场,趁店内人员忙碌之际窃取海鲜产品,涉案海鲜总计价值人民币17826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江某某到**水产*区**号店铺内盗走两筐龙虾,总计30斤;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龙虾价值人民币6900元。
2.2020年2月25日早上,被告人江某某到**水产*区**座**号店铺盗走两箱斗昌鱼,共计85.5斤;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斗昌鱼价值人民币8550元。
3.2020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到**水产中心****摊位盗走两筐红螺,共计56斤;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红螺价值人民币1512元。
4.2020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到**水产**区**栋**号店铺内将三箱白口鱼搬到停放在门口的助力车脚踏板上,后准备骑车离开时被巡逻的保安抓获。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白口鱼价值人民币864元。三箱白口鱼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店办理业务时将店内左侧展示柜上第六层的一块白色华为女式手表(Watch-GT)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600元。该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江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仓山区对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进货清单复印件、到案经过、扣押笔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马价认〔2020〕13号《关于龙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马价认〔2020〕17号《关于红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马价认〔2020〕19号《关于斗昌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马价认〔2020〕21号《关于白口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仓价认扣〔2020〕074号《关于智能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何某甲财物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李某甲红螺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
8.其它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84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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