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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秀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江秀某,女,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博罗县**街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3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秀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江秀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博罗县罗阳街道天天商场门口附近、博罗县罗阳街道解放东路米仓巷附近贩卖“萬咳療”、“999”止咳水给刘某某。同年9月6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街道解放东路米仓巷抓获江秀某,当场在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坐垫下缴获5瓶“萬咳療”止咳水(共净重729.93克)和4瓶深褐色液体(“999”止咳水,共净重513.36克)。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秀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秀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荣

202057

附:

1.被告人江秀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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