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江祖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信科,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德善,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华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荣,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车岭村59号顶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丁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岳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4********,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叶信科、叶德善、吴华财、陈荣、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荣伙同叶德波(另案处理)等人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共接收赌资约498万余元。该网络赌场共抽取头薪20余万元,被告人陈荣分得约7万元;
2.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叶德善、吴华财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共接收赌资约804万余元。该网络赌场共抽取头薪约6万元,由被告人叶德善、吴华财平分;
3. 2019年6月30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李某某、曹某甲等人帮赌场理包,共接收赌资约99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曹某甲分别接受赌资199万余元、597万余元、112万余元。被告人曹某乙提供其支付宝账户给被告人江某某用于接收赌资,共接收赌资8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曹某甲非法获利约4000元;
4. 2019年2月至6月底,被告人叶信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李某某、万丁柏、曹某甲帮赌场理包,共接收赌资约89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甲、万丁柏分别接收赌资740万余元、89万余元、6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叶信科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曹某甲非法获利约2000元;
5. 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被告人万丁柏、叶信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雇佣李某某、曹某甲帮赌场理包,共接收赌资约4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分别接收赌资约20万余元、20万元、3万元。被告人万丁柏非法获利约188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荣、叶德善、万丁柏、曹某甲、吴华财、江某某、叶信科、曹某乙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支付宝账单、微信截图、户籍材料;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叶信科、叶德善、吴华财、陈荣、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叶信科、叶德善、吴华财、陈荣、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叶信科、陈荣、叶德善、吴华财、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丁柏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某、叶信科、叶德善、吴华财、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霞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叶信科、叶德善、吴华财、陈荣、万丁柏、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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