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江焰,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聿筹,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焰涉嫌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李聿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江焰、李聿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江焰、李聿筹为获取上家“瓜阿”(另案处理)给予的报酬,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江焰将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并将诈骗所得通过ATM机取现后交给被告人李聿筹,由李聿筹通过无卡存款的形式将现金存入“瓜阿”指定的账户以转移诈骗所得。被告人李聿筹平时用自己手机上安装的网易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APP,对江焰非法持有的信用卡以每次转账0.01元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转账性能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及时告知江焰。
被告人江焰和李聿筹共同作案期间,现查实共有龚某某、习某某等8名被害人的人民币101500.00元被诈骗,诈骗款直接转入江焰非法持有的信用卡账户,被江焰取出现金或者转账到其非法持有的其他信用卡账户,部分现金被李聿筹无卡存款存入其上家指定的账户。
1.2019年9月16日,被害人龚某某接到自称是“360借条”的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1335382****,对方以“360借条”名义向龚某某发放贷款,并以网络贷款需要支付手续费、银行卡流水不足等理由要求龚某某向其指定的银行卡转账,转账后将“下款”。龚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900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李某中国银行卡62178564000********账户(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2.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习某某接到自称是“还呗”的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1779842****,以其在“还呗”上贷款的22400.00元有问题,要求习某某把钱先还给“还呗”,然后重新审核借款。习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2240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欧钟杰中国银行卡62179064000********账户(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3.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汪某某接到自称是“还呗”客服的陌生电话1800245****,以其在“还呗”上的贷款19000.00元利息算多了需要重新计算利息为由,要求汪某某把19000.00元钱返还给“还呗”重新核算利息。汪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1900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欧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9064000********账户(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4.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叶某某接到自称是“还呗”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1779842****,说系统要升级,要求叶某某把之前在“还呗”借的钱先还回去,否则就会加收双倍的利息。叶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1010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欧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9064000********账户(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5.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接到自称“好借”客服的陌生电话1861306****,对方以好借客服名义向王某某发放贷款,需要王某某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王某某将保证金转入向其指定账户就可“下款”。王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800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欧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9064000********账户(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6.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罗某某接到自称是“好借”经理的陌生电话1861306****,以为罗某某办理网络贷款时需要缴纳还款验证金、银行流水激活金的名义,让罗某某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就可“下款”。罗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13000.00元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其中:4000.00元转入欧某某中国银行62179064000********账户,9000.00元转入欧某某交通银行62226207200********账户),以上二账户均由江焰非法持有,由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7.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林某某接到自称“好借”客服的陌生电话,以为其发放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增加资金流水为由,要求林某某将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就可“下款”。林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16000.00元转给欧某某交通银行账户62226207200********(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8.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接到一个自称“好借”客服的陌生电话1827812****,以给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以证明张某某具有偿还能力就可“下款”,不转账就赔偿5至10万元违约金。张某某相信后将人民币4000.00元转入李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9064000********(江焰非法持有、李聿筹用网易宝进行测卡)。
2019年9月16被害人龚某某被诈骗人民币9000.00元,江焰将其中7000.00元诈骗所得转入李聿筹为其提供的户名为林某某的邮政银行卡账户,另2000.00元转江焰自己持有的户名为汪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账户,当天江焰将9000.00元全部取出交予其上家指定的人员。
2019年11月13日,习某某等7名被害人被诈骗人民币92500.00元,被江焰取出80500.00元交与李聿筹,李聿筹当天将其中43000.00元存入“瓜阿”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2019年11月13日,在被告人江焰的出租屋扣押还未转移的现金人民币31270.00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聿筹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43000.00元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焰、李聿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焰、李聿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由李聿筹对信用卡进行测试),并将他人的诈骗所得通过取现和无卡存现的方式进行转移,应当以诈骗的共犯论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焰、李聿筹多次配合进行信用卡测试、取现和无卡现存方式转移诈骗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焰、李聿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江焰、李聿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焰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聿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雪松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江焰现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聿筹现羁押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保管在县涉案财物中心
6.被害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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