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江海程,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2012年6月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海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江海程在本区板头村桥秀三巷1l号,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6元。
二、同日12时许,被告人江海程在本区信宜村金苑二巷44号,将被害人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61元。
三、同年10月3日,被告人江海程在本区金洲信宜大街6号,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3元。
四、同年10月6日,被告人江海程在本区金沙路12号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海程的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吴某某、敬某某、文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海程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海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海程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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