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江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2013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2019年7月31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袁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洪江市**宿舍**号。2013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2019年7月31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4********,汉族,大专二年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2019年7月31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3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遂宁市**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遂宁市**区**期**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办事处**社区**组**号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遂宁市**区**乡**村**社(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海、袁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被告人肖某某、舒某某、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江海、袁某先后在国内多地及越南境内,通过网络使用YY语音聊天软件寻找到被害人马某某(男,35岁)、李某甲(男,25岁)等人,以游戏好友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在被告人淘宝店铺帮忙刷单等为由让被害人充值YY币,并承诺下单付款后全部返款并赠送游戏装备。在被害人下单并付款后,被告人未兑现承诺,将被害人联系方式删除,并将充值后的YY币账号出卖变现。被告人江海采取上述方式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38,258.75元,被告人袁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钱款共计1,130,432.50元。所得赃款部分被江海、袁某用于购买房产、车辆、手表、还债以及日常消费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物房产、奔驰牌轿车、手表及赃款共计81,000.00元,并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内赃款共计303,252.50元。
经侦查,被告人江海、袁某于2019年5月4日在越南岘港市被越南警方抓获,次日被移交给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同日被移交给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奔驰牌轿车等;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移交证明、移交纪要、中国公民的自己申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电子数据截图、淘宝交易记录截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通知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QQ截图、大庆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涉案车辆入库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冻结详情表、协助查封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杨某乙、任某某、鲍某某、杨某丙、梁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陈某某、李某乙、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江海、袁某、杨某甲、肖某某、舒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1.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江海等人的YY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寄卖YY币,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数额共计1,401,090.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江海收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以及其妹妹杨某乙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江海使用,用于接收赃款。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数额共计1,002,886.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舒某某在明知江海等人的YY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寄卖YY币,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舒某某犯罪数额共计320,168.75元。
4.2019年2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江海等人的YY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寄卖YY币,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数额共计17,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黄花国际机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后被临时羁押;被告人舒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遂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支付宝转账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彪、邹天贵、杨某乙、任某某、鲍某某、杨某丙、梁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肖某某、舒某某、刘某甲、江海、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三、窝藏犯罪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江海、袁某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仍驾驶其名下车辆(牌照号:湘N****1)将二人从湖南省洪江市送至广西省东兴市,帮助二人逃匿。后江海、袁某偷渡至越南境内,杨某甲将自己的护照提供给江海租房居住,帮助江海、袁某藏匿,直至二人被抓获。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黄花国际机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通缉公告、出入境记录等;
3.被告人杨某甲、江海、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肖某某、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被告人江海、袁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海、袁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江海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江海、袁某、杨某甲、舒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余荣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江海、袁某、杨某甲、肖某某、舒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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