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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江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村**组。2007年1月22日因抢劫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25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7 日16 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江某欲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之后,李某某前往江某位于夹江县**镇**村**组的家中向其购买了价值300元钱的冰毒。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在江某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四袋。经称量,江某贩卖给李某某的冰毒疑似物重0.39克,江某家中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1.4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共计1.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江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江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江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小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现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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