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北省蕲春县**镇**大楼**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 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或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采取戴手套、口罩、帽子、穿着长外套等方式,先后多次在宿松县、太湖县和怀宁县境内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1461.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宿松县**镇政府,撬门进入镇政府二楼两间办公室,盗取石某某办公室内1台联想YOGA910型号的笔记本电脑、6条硬中华香烟和4袋宿松香芽牌茶叶。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9695.6元。
2.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宿松县**大队,翻窗进入**大队罗某某办公室和夏某某办公室,盗取罗某某办公室内4条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2瓶长城干红和4盒燕窝,盗取夏某某办公室内2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6400元。被盗财物共计8400元。
3.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宿松县**局,撬门进入**局217办公室、301办公室、309办公室、316办公室、401办公室、403办公室和515办公室,盗取515办公室内1条半硬中华香烟,盗取309办公室内2瓶5年口子窖白酒。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845元。
4.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庆市太湖县**大队,撬门进入**大队许某某办公室和李某某办公室,盗取许某某办公室内2包硬中华香烟和40元现金,盗取李某某办公室内1部华为mate10手机、1盒金鲁源海参、半包硬中华香烟和半包软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970.44元。被盗财物共计3010.44元。
5.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庆市怀宁县**大队,撬门进入**大队三楼王某某办公室,盗取王某某办公室内2盒岳西翠尖茶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20元。
6.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庆市怀宁县**镇人民政府,撬门进入镇政府二楼206和209办公室,盗取206丁某某办公室内10包软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700元。
7.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安庆市怀宁县**局,撬门进入**局304、306、307办公室,盗取304刘某某办公室内4条软中华香烟、两斤岳西翠兰茶叶和半斤祁门红茶,盗取306梁某某办公室内3000元现金、1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条南京雨花石香烟和6包软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5390元。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83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住处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金海源海参一盒、祁门红茶一罐及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长柄钳一把、平口起子二把、铁制撬棍一根及迷彩服长外套、手套、口罩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脑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资料、路面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附:
1.被告人江某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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