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168号
被告人江泽游,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泽游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共同受贿人民币647万元
2012年至2019年,江泽游在担任**镇**中心职员和**街道办事**办公室办事员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开展相关征地拆迁项目涉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测量、核实、计价、洽谈协商及签订征地拆迁令同的过程中,为征地拆迁补偿户谋取利益,从而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647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36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伙同先后任**镇人民政府**中心职员、**街道办事**办公室副主任王某甲共同收受征地拆迁补偿户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下同)434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237万元。
(1)共同收受肇花高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冯某某贿送的好处费2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肇花高速征地过程中,时任**镇政府**中心聘员的江泽游、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冯某某提高补偿标准并顺利获得在振兴村山前大道叶某甲承租地块上违法建设铁棚的征地补偿款、以陈某甲名义与**镇**村**经济社签订虚假的租地合同地块上的青苗补偿款以及以刘某某名义与**镇**村**经济社签订的租地合同地块上的青苗补偿款,由江泽游经手先后两次收受冯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2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0万元。
(2)共同收受肇花高速沿线房屋拆迁包工头王某乙贿送的好处费14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7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肇花高速建设需要对沿线房屋进行拆迁。时任**镇政府**中心聘员的江泽游、王某甲利用负责肇花高速沿线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肇花高速公路十标段的房屋拆迁工程交给王某乙承包。由江泽游经手收受王某乙贿送的好处费共计14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7万元。
(3)共同收受肇花高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林某某贿送的好处费8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4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肇花高速项目建设的需要,林某某位于狮岭镇西头村山前旅游大道与广清高速交界处的地块(土名“新圳上”,面积8.2亩)的厂房被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镇政府**中心聘员的江泽游和王某甲负责。江泽游和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提高了林某某上述厂房的补偿标准、增加了提前搬迁奖励以及保留上述厂房在肇花高速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部分建筑物让其继续经营使用。在此过程中,江泽游和王某甲先后两次共同收受林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8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40万元。
(4)共同收受雅居乐110KV变电站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黄某某贿送的好处费3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共计15万元。
2015年,黄某某以其妻子高某某的名义在花都区南北商贸城租赁场地经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业城建材经营部。因雅居乐110KV变电站项目建设需要征用黄某某上述经营场地。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江泽游、副主任王某甲负责。江泽游和王某甲多次与黄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黄某某上述建筑物的补偿标准。2015年,在黄某某顺利拿到补偿款后。由江泽游经手先后两次收受黄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5万元。
(5)共同收受平石路建设项目、广清城际轻轨项目三华村安置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古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25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45万元.
2010年,古某某、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花都区三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凤凰路以西与平石路以南用地合作建房合同》。双方约定花都区三东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凤凰路以西与平石路以南,景天以北150亩的土地与古某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2014年期间,因平石路建设需要,花都区**街道办事处需要征用古某某上述约10亩土地。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江泽游和王某甲负责。江泽游和王某甲多次与古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古某某上述约10亩土地的补偿标准。2015年,在古某某顺利拿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古某某送的好处费7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35万元。
2017年期间,因广清城际轻轨项目三华村安置区建设需要,花都区**街道办事处需征用古某某上述37亩多的土地。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江泽游和王某甲负责。江泽游和王某甲多次与古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古某某上述37亩多土地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古某某顺利拿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古某某送的好处费18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10万元。
(6)共同收受新白广城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甲的好处费4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20万元。
2006年,杨某甲向花都区杨一村窝埔经济社承租位于平步大道一汽丰田4S店东面的土地(土名“横博”),后在上述地块上建有多栋建筑物对外出租。2016年,因新白广城际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杨某甲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副主任王某甲负责。江泽游和王某甲多次与杨某甲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高了杨某甲上述多栋建筑物的补偿标准。2017年期间,在杨某甲顺利拿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先后两次收受杨某甲送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20万元。
2、伙同**街道办事**办公室办事员钟某某共同收受征地拆迁年哨户贿送的好处费共计213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26.5万元。
(1)共同收受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围蔽施工补偿户梁某某的好处费9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45万元。
1996年,梁某某以人民币80万元向花都区三东村购买了位于凤凰北路和平步大道交界处的一块土地。2003年,梁某某成立广州市**工贸有限公司并开始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厂房、商铺和宿舍等建筑物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7年,因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花都区**街道办事处需要围蔽上述地块配合施工方进行施工,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和钟某某负责与梁某某谈判关于围蔽施工期间经营损失赔偿问题。江泽游和钟某某多次与梁某某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梁某某经营损失的补偿标准。2019年,由于花都大道扩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继续围蔽梁某某上述地块半年。根据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增加梁某某6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由江泽游经手先后两次收受梁某某的好处费共计9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45万元。
(2)共同收受新白广城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陈某乙的好处费25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8.5万元。
2014年,陈某乙向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租用位于平步大道3号的集体土地并建有一家修车店对外经营。2016年,新白广城际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陈某乙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和钟某某负责。江泽游和钟某某多次与陈某乙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高了陈某乙上述修车店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陈某乙顺利拿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陈某乙送的好处费25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8.5万元
(3)共同收受新白广城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乙、叶某甲的好处费3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20万元。
2014年,杨某乙、叶某甲向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租用位于平步大道北、杨伟正饭店侧边的集体土地(武广高铁桥底, 土名“下大岭”)并建有商铺、厂房对外出租经营,杨某乙占股60%,叶某甲占股40%。2017年,因新白广城际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杨某乙、叶某甲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和钟某某负责。江泽游和钟某某多次与杨某乙、叶某甲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上述多栋建筑物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杨某乙和叶某甲收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杨某乙、叶某甲送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20万元。
(4)共同收受永福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乙、叶某乙的好处费28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3万元。
2012年,杨某丙(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村民)向花城街杨一村五二经济社租用位于花都区永福路西、保利花城旁的集体土地,后用于和杨某乙一起经营木场。2016年,因永福路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杨某乙、杨某丙上述承租的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和钟某某负责。2017年年初,叶某乙为了博取征地补偿款,在征得杨某乙、杨某丙同意后在上述地块搭建了部分简易铁棚。江泽游和钟某某多次与杨某乙、叶某乙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高了杨某乙、叶某乙的补偿标准。2017年,在杨某乙和叶某乙收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杨某乙、叶某乙送的好处费共计28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13万元。
(5)共同收受永福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邱某某的好处费4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30万元。
2004年,邱某某从周某某处接手经营花都区狮岭**玻璃厂并与花都区杨一村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2016年,永福路工程建设需要征用花都区狮岭**玻璃厂所在的部分地块,本次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办事员的江泽游和钟某某负责。江泽游和钟某某多次与邱某某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提高了补偿标准。2018年,邱某某在收到补偿款后,江泽游经手收受邱某某送的好处费40万元,其中江泽游分得30万元。
(二)个人单独受贿人民币3万元
1、收受肇花高速沿线房屋拆迁包工头王某乙贿送的好处费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肇花高速建设需要对沿线房屋进行拆迁,时任**镇政府**中心聘员的江泽游利用负责本次肇花高速沿线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肇花高速公路十标段的房屋拆迁工程交给王某乙承包,事后江泽游单独收受了王某乙贿送的好处费2万元。
2、收受永福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户杨某丙的好处费1万元2017年永福路征地项目完成后,杨某丙收到了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款,江泽游在杨某丙经营的杨屋饭店单独收受了杨某丙所送的1万元。
综上,被告人江泽游伙同他人共同受贿及单独受贿共计人民币650万元。2019年7月19日,花都区监察委员会查封被告人江泽游及王某甲名下的位于花都区**路**号**栋**房1套。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江泽游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冯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江泽游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泽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泽游现被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文书卷宗共9册。
4.涉案物品(人民币10万元、位于花都区**路**号**栋**房1套)现被依法扣押、查封于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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