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江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xxxxxx99,汉族,专科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2019年7月16日因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5xxxxxx3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 2019年7月16日因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xxxxxxxx37,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某某区某某某街x号, 2019年7月26日因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xxxxxxxx75,汉族,专科毕业,住湖北省潜江市某某路x号, 2019年8月14日因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xxxxxx16,汉族,专科毕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 2019年8月2日因诈骗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李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头目及成员:以被告人江某为首的诈骗集团成立于2018年3月,组织者江威,成员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艳姐”(女,正在核实身份)、余某(死亡)。
诈骗集团成员分工:江某负责购买诈骗所用手机、电脑设备并提供作案场地。李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余某(死亡)负责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交友,取得好感和信任后,以家人生病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
诈骗手段及流程:该集团采用冒充女性在微信上交友诈骗。江某打着招聘红酒销售的幌子招收业务员,实际是让业务员冒充女性实施诈骗。业务员会先注册一个微信,并从网上下载虚假美女的照片当做微信头像,并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些美女日常的生活照片,伪装好作案的微信号后业务员通过网上各大交友平台针对性的添加男性好友聊天,业务员在聊天时会使用江某事先准备好的聊天脚本和模板,在取得被害人好感后,业务员会以“餐费”(吃饭的费用)为由要求被害人发红包,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业务员会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期间被害人如果非要进行电话聊天,江某会让“艳姐”打电话以打消被害人猜疑,通话后又是男性业务员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业务员就向被害人推销红酒,不管被害人是否购买,业务员会谎称家人生病住院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诈骗,诈骗成功后业务员将收的钱通过微信转给江某。
诈骗集团分红:江某诈骗团伙,底薪是3000元,谁诈骗成功谁才有分红。卖出红酒的钱江某抽百分之七十,业务员抽百分之三十,以家人生病为由骗来的钱江某和业务员各分百分之五十。
诈骗地点:该集团成立之后,诈骗地点在湖北省荆州市某某创业园x栋楼的二层房间内(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某某路技师学院)。该诈骗地点江某负责提供,房间放有作案使用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
1、2018年7月,被害人吴某通过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李琪琪”的女子,两人通过微信进行聊天,这名自称是“李琪琪”女子的微信号头像和朋友圈均为美女照片,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李琪琪以其母亲在山东生病住院需要钱为由向吴某借钱,吴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琪琪15000元,李琪琪收钱后不再与吴某进行联系。经查,这名自称叫李琪琪的女子正是李某某冒充的,其在收钱后将钱转给江某,两人将赃款平分。
2.2018年5月,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上海籍男子吴某某16000元,江某与李某某将账款平分。目前,屯留分局已将该案发往上海市公安局核查,相关案件材料正在调取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
2019年12月4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屯留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