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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盗窃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江某,曾用名江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汕尾市红海湾人,身份证号码441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经营五金店,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田墘街道新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华园小区*栋*房。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盗窃于2020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江某在汕尾市城区西门村变电站旁边租了一块600多平方米的土地,在靠近路边的地方搭建了两间铁皮屋,一间经营宏德门业,一间经营洗烫厂,里面的地方作为停车场和门业切割加工工地,在经营一年多后认识了隔壁汕尾供电局11万伏变电站门卫室负责人封某某(已判决),并于2017年年底与封某某合谋私自驳接供电局11万伏变电站门卫室供电线路盗窃电能,供被告人江某经营的停车场、宏德门业、中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租住的建诚楼411号房等地方使用。2019年1月8日其盗窃电能的行为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供电局、区经济促进局联合查获,经供电局计量部门核算,其盗窃的电能共65175.84kwh,窃电金额人民币45428.73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江某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2020年2月4日其家属陈某某代被告人江某退赃人民币4542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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