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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赌博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组,现住麻某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甲在麻某县家中或“**小卖部”通过手机微信及现金接收“香港地下六合彩”,采取“平码”、“特码”、“二中二”、“三中三”以及连肖等投注方式,招揽社会参赌人员江某乙、向某某、张某某等人买码投注,每周二、四、六进行开码,并将所收集的投注码单上报给其上线滕某某(已判决),滕某某按照买码投注总金额的8%的比例返点给江某甲,江某甲共计获利2.7万余元。

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非法获利所得2.7万元现金,确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白色面板的opppr9s手机、银白色oppo-R9sk手机(照片)及2.7万元(票据);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滕某某与江某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微信结算输赢的账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滕某某、江某乙、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达2.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江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张坤鹏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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