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2月份,被告人江某甲以能办理廉租房和公租房,并在2018年4-6月可交房为幌子,骗取江某乙、张某某、陈某某、覃某某等43个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交给其办理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押金共计231100元。后江某甲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和高利贷。2018年10月12日17时许,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