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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江某甲以帮被害人江某乙出租其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号**9卡和10卡的商铺给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由,以给对方好处费、交租赁税及物业管理费、办证费等为名索要钱财,并在微信上冒充该公司财务温某某的身份,就商铺租赁问题索要钱财。经查,江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91040元。

      2020年7月2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江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86号4卡大家足足浴店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陆冬年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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