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74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江某甲以帮被害人江某乙出租其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号**9卡和10卡的商铺给广东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为由,以给对方好处费、交租赁税及物业管理费、办证费等为名索要钱财,并在微信上冒充该公司财务温某某的身份,就商铺租赁问题索要钱财。经查,江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91040元。
2020年7月2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江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86号4卡大家足足浴店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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