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在2019年7月经朋友黄某某介绍,与被害人杨某某认识,其虚构有海沙供应的事实骗取了杨某某的信任。2019年7月30日,江某甲与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海沙供应生意,双方谈好由江某甲供应海沙给杨某某。2019年8月6日,杨某某按照江某甲的要求给江某甲银行账户先后转去合计30万元人民币的海沙调船费后,多次向江某甲询问发货等情况,江某甲虚构事实,对杨某某谎称已将调船费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船务公司一个叫施某某的老板去调运沙船,并给杨某某微信发去转账给施某某的调船费的虚假转账截图,谎称相关调船运沙事宜正在处理,让杨某某耐心等消息。2019年8月12日,江某甲不再回复杨某某的微信、不再接听杨某某的电话,也没有供应海沙给杨某某。江某甲在骗取杨某某30万元人民币后,将钱款用于赌博,为了躲避杨某某的追问而更换了新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江某甲到案后,委托其家人向杨某某退还了1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截图指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江某甲有期徒刑四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