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 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因曾受朋友请托为被害人李某某注册支付宝账户从而获悉其密码,后用其手机登陆李某某支付宝并分两次将李账户内的人民币8,000元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并提现到微信账户内,现部分赃款已被其还贷款、加油花掉。被害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室其家中接受到银行发送的短信发现被盗后报警。
经侦查,被告人江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江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浦发银行交易明细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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