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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寿县涧沟镇村民穆某某通过招投标取得涧沟镇西李台大涧沟鱼塘埂树木采伐所有权。2019年3月5日,穆某某以226000元将上述林木采伐权出售给被告人江某甲与江某乙、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人对涧沟镇西李台大涧沟鱼塘埂树木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立木蓄积为298.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江某丙、穆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甲及同案犯江某乙、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砍伐树木298.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砍伐树木所有权,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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