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现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甲因为治病急需用钱,在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村村委会**村“**”、“**”以及“**”(土名)开荒种植的桉树林擅自砍伐。经鉴证鉴定,本案被告人江某甲无证砍伐的桉树林属于生态林,面积总共6.7亩,蓄积总共33.845立方米,原木材积总共25.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总共16936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江某甲自行到更合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砍伐自己承包的桉树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面积为6.7亩、蓄积为33.845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5.64立方米的桉树林,价值人民币16936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平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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